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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登陸根文化發展中心章程    2018年9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上海登陸根文化發展中心 。 

      第二條 本單位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單位開展黨的工作。本單位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單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單位的宗旨:本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信守職業道德,提供誠信服務。旨在發揮多年來研究古村落-傳統文化的優勢,以弘揚中華文化、再塑民族之魂為使命!在上海這樣一個海納百川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里,植入中國傳統文化之根,在城鄉之間架設“文化復興與鄉村振興”的虹橋!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靜安區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靜安區文化局,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單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靜安區康定路1437號三層3B-59室。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上海人行道網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第八條 本單位的開辦資金: 10 萬元人民幣;
      舉辦者:上海人行道網絡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出資金額:壹拾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推選代表作為本單位第一屆理事候選人或監事候選人; 
     (二)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抽回出資;
     (三)對出資的財產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不要求回報。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開展古村落文化的調研、傳播和傳承活動,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十一條 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主要在上海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制定議事程序和規則。
      第十三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5-25 人。
      理事每屆任期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本單位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積極參與本單位工作的意愿,確保充足的工作時間;
     (六)認同本單位的宗旨、發展方向、機構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國家現職工作人員;
     (八)誠實守信、樂于奉獻、盡心盡責。
     第十五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提名并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本屆理事會推選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聘任或解聘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
   (四)審議聽取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并對其工作進行檢查;
   (五)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劃;
   (六)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七)決定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八)決定本單位的變更、分立、合并、終止及清算等事項;
   (九)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制訂和修改;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變更開辦資金;
   (四)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定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會議記錄、決議由本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 1 名。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上述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是主任(副理事長),為專職。行政負責人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擬訂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協調內部機構開展活動;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職、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單位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行政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組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組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副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人。
    監事任期為 4 年,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選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及其近親屬、行政負責人及財會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本單位財務和會計資料;
   (三)監督理事會、行政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
   (四)發現問題時,有權對理事會、行政負責人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會各界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的開辦資金由舉辦者出資。根據運作和發展需要,舉辦者可以繼續投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單位的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除符合規定的支出外,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紅,注銷時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從事社會服務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資薪金、福利支出和與本單位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開展社會服務活動的收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時如簽訂捐贈協議的,應在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內,根據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單位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單位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本單位將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單位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在年度檢查、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條 未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從本單位獲取報酬。
    第四十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單位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人員一般應由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會確定的相關負責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業務主管單位的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組織應提交清算報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清算工作的順序:
   (一) 退還應退的服務性收費;
   (二) 支付本單位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三) 償還本單位債務;
   (四) 開展終結審計;
   (五) 處理剩余財產;
   (六) 撰寫清算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如遇民事訴訟的,由清算組代表本單位參與民事訴訟。
    第五十條 剩余財產的處理:
    (一)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
   (二)辦理稅務注銷、銀行銷戶等手續,結清稅款、利息;
   (三)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將剩余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8 年 5 月 28 日第 一 屆第 一 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上海登陸根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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